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1638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文洪。
被执行人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炳刚。
申请执行人上海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82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在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运所
审 判 员 顾 勤
审 判 员 刘胥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颖
书 记 员 刘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