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8269号
原告: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庆,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秋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1月9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