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奉执字第592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地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 被执行人上海千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地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千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余款154241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沈磊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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