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东华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96437号
原告:***,男,196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嘉麒,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华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颜健生。
被告: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诉被告上海东华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