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8230号
原告: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E区103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潭竹路58号4幢12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邢坤妹。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玲,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笑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