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630号
原告: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E区103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来,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潭竹路58号4幢12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邢坤妹。
原告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笑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