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7023号
原告: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E区1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男,公司员工。
被告:西雅衣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305,316、319、32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雅衣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原告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卫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 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