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亿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8民初20305号
原告:上海亿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超,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韩红霞,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东方绿洲,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昕,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亿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东方绿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亿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亿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小龙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沈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