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晃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晃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浙温执民字第52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晃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组织机构代码:69422853-5。
法定代表人:戴宏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662063-9。
法定代表人:章鸿杰,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新晃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20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在(2015)浙温执民字第52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8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胡瞻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戴 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