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8291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力,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晃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宏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
原告**与被告上海新晃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庄 倩
审 判 员 刘善熠
人民陪审员 蒋雪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裴静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