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晃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新晃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8291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力,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晃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宏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
原告**与被告上海新晃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庄 倩
审 判 员  刘善熠
人民陪审员  蒋雪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裴静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