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41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母亲),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爱利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立跃路27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新晃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弄C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爱利特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新晃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相关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