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沈飞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某某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581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行政村**自然村1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1972********。 被申请人: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258号40幢401室-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8738362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南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3219445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济宁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鲁0812民初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济宁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和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销对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和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和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