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5407号
原告: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258号40幢40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七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2幢1109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空间推进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所员工。
原告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七分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空间推进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收到原告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