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沈飞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4505号之一 原告: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镇大石桥村12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258号40幢401室-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04元,合计诉讼费2,529元,由原告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