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806号
原告:上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4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天马天九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51,19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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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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