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沈飞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806号 原告:上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4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天马天九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51,19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