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1105号之一
原告: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乐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399091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朵朵,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铂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8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91601402G。
法定代表人:丛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铂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19元,合计1144元,由原告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