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极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极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24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极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极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4816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极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680,000元。
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农行金卫支行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来函表示,被执行人与其尚在协商之中,故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已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并无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沪0117执2491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