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尚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耒阳市中顺房地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481执字第5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尚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军。
被执行人耒阳市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向申请人执行人上海尚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万元及违约金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耒阳市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拾壹万伍仟元(¥11500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伍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