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0726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尚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2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874387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尚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2.5元,鉴定费1980元,共计30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