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99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第****。
法定代表人:陈先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燕萍,女,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方松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朱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婧,女,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99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沙 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晨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