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南京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920号
原告:南京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辰社区尧佳路58-2号。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连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515号1幢1108室。
原告南京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南京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谢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