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8430号
原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515号1幢1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先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燕萍,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城方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雪野路928号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为。
原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方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瞿思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