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9646号
原告:***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路108号4#10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515号1幢1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现原告***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茅建中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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