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江城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

孙和平与泰州市江城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泰海民初字第2556号
原告孙和平,女,汉族,1962年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江城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青年北路16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和平与被告泰州市江城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和平自愿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江城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和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9元,由原告孙和平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明
人民陪审员梁文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