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3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互易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互易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做出的(2016)鲁0213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61.75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213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桂文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