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易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互易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科利特环能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93民初106号 申请人:上海互易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港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562071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科利特环能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341146833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互易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科利特环能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科利特环能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所有的辽B×××××号奥迪A6小型汽车一辆或等值财产,查封价值为94,800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六里支行名下账户(银行账号43×××933内存款94,8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上海互易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六里支行的账号为43×××93的账户,冻结金额为94,8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科利特环能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所有的辽B×××××号奥迪A6小型汽车一辆或等值财产,查封价值为94,8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