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6564号之一
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志金合力工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1号5层6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志金合力工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防控期间政府采取防控措施,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为保障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