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6564号
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志金合力工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1号5层6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志金合力工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