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6466号
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2720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公司职工。
被告:平顶山市新辉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路北振华1号楼2**6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7799774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新辉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帼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