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12472号
原告:上海征亭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901529590,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4999号145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21184N,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良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征亭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征亭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83元,由原告上海征亭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