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征亭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征亭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沪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83民初464号
原告上海征亭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4999号1454室。
法定代表人徐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恩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沪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林珠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新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征亭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亭防水公司)与被告昆山沪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征亭防水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恩厚、被告沪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新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征亭防水公司诉称:被告沪成公司与原告于2012年12月30日签订顺城名湾施工合同。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交付工程验收。验收后经核对,被告尚欠原告38790.57元工程款。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款,均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沪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790.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69.0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沪成公司辩称:我方确实结欠原告工程款38790.57元,原被告之间关于该工程没有其他欠款。关于该未付款,其中有部分工程款未到付款期限,涉案工程在2014年3月13日才最终验收,工程质保期是两年,按照双方约定实际工程款123389.57的5%要在质保期之后再支付。另外,我方认为不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建顺城名湾31栋、33栋、38栋、39栋楼EPS线条产品制作及安装,包装;合同约定的总造价为115220元;工程免费质保期为二年;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工程按实结算,安装结束验收合格时付总款的50%,2013年年底付结算款的25%,2014年底付结算款的20%,余款在质保期满后一周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工程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工程完工后,2013年6月,原被告进行就结算,双方确认实际工程量金额为123389.57元,双方同意按照123000元结算,被告确认尚结欠原告工程款38790.57元。
另查明:顺城名湾31栋、33栋于2013年11月14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顺城名湾38栋、39栋楼于2014年3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故引起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决算单、征亭对账单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完成施工,被告理应及时按约支付工程款。现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已经全部届至约定时间,被告拖欠工程款38790.57元不付,引起纠纷,责任在己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8790.5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山沪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征亭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790.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392元。被告负担之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汤 诚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