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716号
原告:西安钢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588号北航科技园6号楼四单元三成航大企业服务中心K2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100弄1号B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理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3366号4幢41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西安钢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理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