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50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上海理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3366号4幢4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理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日立案。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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