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理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50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上海理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3366号4幢4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理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日立案。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