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捷能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捷能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5576号

原告:上海捷能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翔路********。

法定代表人:陈天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海,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楼A-687iv>

法定代表人:宋炳洪。

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楼A-695

法定代表人:郭金梅。

被告:宋炳洪,男,1974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郭金梅,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田宁,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金志强,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捷能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宋炳洪、郭金梅、田宁、金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万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毛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