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叶迪橱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10605号
原告:钱玉兵,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卓家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叶迪橱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宝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钱玉兵诉被告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叶迪橱具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钱玉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玉兵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玉兵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钱玉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