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五洲鑫淼石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3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卓家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峥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山五洲鑫淼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海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希杰。
上诉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五洲鑫淼石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8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8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怡鸣
审 判 员 高中伟
审 判 员 庄龙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费佳敏
书 记 员 胡佳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