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五洲鑫淼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232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昆山五洲鑫淼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民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希杰,男,系原告股东。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53弄13号6幢D区106室。
法定代表人:卓家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五洲鑫淼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无法对原告所述的位于江苏省昆山市XX镇XX路XX号的石材进行查看测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本案审理无法正常进行,符合法定中止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周冬英
人民陪审员  葛玉芹
人民陪审员  姜耀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姚敏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