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五洲鑫淼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2323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昆山五洲鑫淼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民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滨,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全人):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53弄13号6幢D区106室。
申请人昆山五洲鑫淼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4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昆山五洲鑫淼石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2,686.10元的财产。被保全人昆山五洲鑫淼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供92,686.10元现金作为担保财产,并请求解除对其原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昆山五洲鑫淼石材有限公司价值92,686.1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冬英
人民陪审员  归莲英
人民陪审员  姜耀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敏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