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橱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06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卓家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峥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劲松,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橱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银芬,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施杰,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宝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了(2020)沪0118民初10605号民事裁定,本院据此裁定查封了申请人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8,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惠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8,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九华苑国顺路318弄28幢71号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