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444号之二
原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6988号1幢1层108室J1083。
法定代表人:李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东,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澜,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00号9楼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杜永仁,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
被告: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陈**麒,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受疫情影响,本院裁定中止诉讼。恢复审理后,依原告申请,本院追加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2022年6月24日,原告以已与对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11元,减半收取计17,55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姚洪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孙洪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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