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444号之一
原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6988号1幢1层108室J1083。
法定代表人:李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东,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澜,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00号9楼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杜永仁,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
原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市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遂在本市范围内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本院认为,本案因受疫情管控措施影响,相关诉讼活动难以正常进行,可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姚洪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洪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