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9044号之二
原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6988号1幢1层108室J1083。
法定代表人:李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澜,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东,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17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新。
被告: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00号9楼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杜永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建设银行上海康桥支行,账号XXXXXXXXXXXX********;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建设银行上海邯郸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为建设银行上海康桥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及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为建设银行上海邯郸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的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杨利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葛 格
书 记 员 葛 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