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3788号
原告:***,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6988号1幢1层108室J10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紫 薇
书 记 员 李 智 武
法官助理 实习**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