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荆华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荆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85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Q-2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荆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祥路168号B-1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13民初106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12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407,195.38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07元及执行费6,007.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荆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3,709.38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顾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