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85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Q-2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荆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祥路168号B-1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13民初106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12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407,195.38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07元及执行费6,007.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荆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3,709.38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顾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