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1537号
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以被告已向其支付了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1元,由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顺贵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