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391号
原告: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九曲庄路**中海国际社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974909XU。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工业区中达路****楼**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2154833X。
法定代表人:陈莉月。
原告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