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月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9807号之一
原告:***,男,199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婷,北京德和衡(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月,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工业区中达路889号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月,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初,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任宇军,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
第三人:任赠瑜,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与被告**月、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任宇军、任赠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静波
审 判 员  熊轩昱
人民陪审员  纪春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雪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