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48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泽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121号1幢329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工业区中达路889号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月。
***申请人上海泽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48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7,844.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4月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泽岙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