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4814号之二
原告:上海泽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121号1幢329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工业区中达路889号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月。
原告上海泽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泽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泽岙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509元,由原告上海泽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