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唯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2347号之一
原告:上海唯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旭,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力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唯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唯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唯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唯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97.37元,减半收取计9,998.69元,由上海唯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财权
审 判 员  左玉国
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顾斐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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